分类:工会之窗 点击:2914 次 发布:2019-03-25
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,推进基层工会民主化、规范化、法治化建设,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、先进性、群众性,激发基层工会活力,发挥基层工会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组织。乡镇(街道)、开发区(工业园区)、村(社区)建立的工会委员会,县级以下建立的区域(行业)工会联合会,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,依照本条例执行。
第三条 会员不足100人的基层工会组织,应召开会员大会;会员1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组织,应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,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,选举基层工会领导机构,并对其进行监督。
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届期制,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,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。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届满,应按期换届。遇有特殊情况,经上一级工会批准,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,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。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经基层工会委员会、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,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坚持党的领导,坚持民主集中制,坚持依法规范,坚持公开公正,切实保障会员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选举权、监督权。
第七条 基层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报告。换届选举、补选、罢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,应向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书面报告。上一级工会对下一级工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指导和监督。
第二章 会员代表大会的组成和职权
第八条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,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。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%。女职工、青年职工、劳动模范(先进工作者)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。
第九条 会员代表名额,按会员人数确定:
会员100至200人的,设代表30至40人;
会员201至1000人的,设代表40至60人;
会员1001至5000人的,设代表60至90人;
会员5001至10000人的,设代表90至130人;
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,设代表130至180人;
会员50001人以上的,设代表180至240人。
第十条 会员代表的选举和会议筹备工作由基层工会委员会负责,新成立基层工会的由工会筹备组负责。
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根据需要,可以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(小组),负责办理会员代表大会交办的具体事项。
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(二)审议和批准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情况报告、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;
(三)开展会员评家,评议基层工会开展工作、建设职工之家情况,评议基层工会主席、副主席履行职责情况;
(四)选举和补选基层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;
(五)选举和补选出席上一级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;
(六)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、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;
(七)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三章 会员代表